保定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补贴不少哦|行业资讯-手机版亚博
2018-08-20 来自: 手机版亚博-亚博最新网站 浏览次数:2112
关于印发《保定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保定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筑能效提升建设实施方案》(保政函〔2018〕38号)要求,现将《保定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定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0日
保定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暂行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落实《保定市“十三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做好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作,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促进低碳城市建设,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筑能效提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函〔2018〕3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符合《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列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
既有居住建筑示范项目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时,传热系数不低于河北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规定的二级标准,能效提升后的节能率不低于30%。
既有公共建筑示范项目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时,传热系数不低于河北省公共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中限值的要求,能效提升后的节能率不低于30%;进行采暖通风空调及供电照明系统等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后的节能率不低于15%。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 市住建局对示范项目进行监督指导,开展以下具体管理工作:
(一)组织示范项目的专家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性;节能改造项目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工程量是否合理、准确等。
(二)汇总改造项目并下达改造计划,组织配套能力建设项目预算执行。
(三)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及参加项目的监督验收。
(四)协助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五条 各县(市、区)、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以下具体管理工作:
(一)负责示范项目的征集、申报资料初审;参加示范项目的评审。
(二)负责制定和上报本地年度改造计划,编制汇总奖励资金预算。
(三)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及监督验收。
(四)示范项目评审资料与验收资料归档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申报单位是改造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为改造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使用权人、节能服务公司或运行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等。
第七条 节能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从事建筑节能诊断、技术咨询和设计等节能服务的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施工单位,提供示范项目节能诊断、设计、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服务。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承担示范项目能耗基础数据等节能诊断及节能改造效果的核定工作。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评审及公示
第八条 居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一)已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及供热计量改造、清洁取暖改造等居住小区可优先申报。申报节能改造的集中供热居住示范项目宜以同属一个集中热力站供热的居住小区为单位申报。
(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后建筑能效提升不低于30%。
(三)对主体结构的后续使用年限少于20年及市规划拆迁范围的居住建筑,不宜申请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四)申报单位应为示范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物业管理公司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等。
第九条 公共建筑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一)未达到和河北省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公共建筑。
(二)保定市主城区内实施改造的公共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其他县(市、区)、管委会实施改造的公共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三)节能改造后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不低于15%。
(四)对不能保证连续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申请建筑节能改造。
(五)实施节能改造的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示范项目应按照《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程》jgj/t285-2014及相关导则的要求,同步设计、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监测装置。
(六)申报单位应为示范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和节能服务公司。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修缮类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相关内容的,其投资主体可为申报单位。
(七)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示范项目,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与节能服务机构应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第十条 示范项目申报前,申报单位应委托节能服务机构按照行业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129-2012及河北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b13(j)/t74-2008、《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176-2009及河北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b13(j)121-2011等规范的要求进行节能诊断,在此基础上,编制既有建筑节能诊断及节能改造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改造方案》)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直接向各县(市、区、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保定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报书或保定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报书。
(二)保定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诊断及节能改造技术方案或保定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诊断及节能改造技术方案。
(三)示范项目节能改造预算书。
(四)示范项目节能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计算书、改造前后能耗计算书及施工图审查报告;公共建筑需提交改造前能源审计、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等相关资料。
各县(市、区)、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对示范项目基本情况及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后,将项目汇总表报市住建局。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会同申报单位辖区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相关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出具《保定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专家评审意见表》。
评审专家组由建筑、暖通、电气、财经等专业专家组成,数量不少于5名。评审专家实施回避制度,凡参与申报项目设计、咨询或其他关联工作的,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在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项目列入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专项资金补助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住建局节能改造计划示范项目的补助资金申请,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分二次拨付给各县(市、区)、管委会:一是项目改造计划下达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60%;二是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各县(市、区)、管委会按节能改造计划,20日内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
对申请首次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表》。
第十五条 补贴标准。对示范项目按项目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居住建筑补助标准为120元/平方米,公共建筑补助标准为90元/平方米,主要用于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进行采暖通风空调及供电照明系统等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补贴标准为20元/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最高补贴标准90元/平方米。
第三章 示范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列入改造计划的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将示范项目的《申报书》及《改造方案》报各县(市、区)、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作为示范项目监督的依据。
实施过程中,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重大变更的,应按申报程序重新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节能改造备案项目的质量监管,加大协调管理力度,推动示范项目建设。应根据示范项目的建设进度,对示范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已立项项目,未按计划实施的或有调整的,要及时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并需满足如下要求:
(一)示范项目所选用的技术产品和设备应满足现行及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的要求。
(二)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示范项目安装的建筑能耗分项计量监测装置,工程验收前应将实时采集的能耗数据上传至市建筑能耗监测中心。自示范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由项目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节能服务机构承担合同期内且不少于5年的能耗分项计量监测装置维护管理工作。
(三)示范项目应积极参与科技推广,并积极配合重大科研项目开展相关研究示范、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果。
第四章 示范项目的验收评审
第十九条 示范项目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申报单位向省级以上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请进行示范项目的能效测评工作并出具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能效测评报告。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组织参建各方主体及专家进行工程验收,并出具《保定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验收表》。验收不合格的示范项目,经整改后重新按程序组织验收。示范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示范项目节能改造工程质量验收表。
(二)示范项目节能改造工程施工技术验收资料。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能效测评报告。
(四)项目技术经济分析、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及项目决算书。
(五)示范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计算书、施工图审查报告等。
各县(市、区、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对示范项目的节能改造面积、节能率及工程实施效果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示范项目完成能效测评且工程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应在20日内将示范项目竣工验收资料装订成册,报送给项目辖区建设主管部门。
项目辖区建设主管部门14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编制《保定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报市住建局。
第二十二条 经验收评审达到要求的项目,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统一向社会公布,公布结果作为后续资金拨付依据。项目申报单位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表》,申请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五章 示范项目各方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能力建设,按本办法要求认真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对示范项目质量和进度负责。
第二十四条 示范项目实施单位是示范项目工程质量的责任单位,对示范工程质量、等负责,应按相关要求组织示范项目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示范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十五条 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等节能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示范项目咨询、设计,对咨询、设计质量负责,并做好示范项目的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专项技术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和合同组织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专项技术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和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按照及我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改造面积和节能率审核等工作,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住建局将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列入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资格,追回已拨付专项补助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备案的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实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实施计划和相关标准要求组织实施的。
(三)未通过工程验收且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
(四)拒不配合科技推广、宣传交流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 示范项目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在规定建设周期内未完成的,超过规定验收时间的示范项目取消示范资格并追回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示范项目建设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及省有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